转载自:PCHI公众号
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(第二批)(2019年第55号)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要求,为进一步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(详见附件),现予以发布。自发布之日起,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
国家药监局
2019年7月11日
联系电话: 020-8231 0501/ 8231 0505
传 真: 020-8231 0493
邮 箱: fhsfhs@126.com
联系地址: 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万科云A座904